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教育资讯

贵州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发布

贵州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发布,以下是详细内容:

为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具有我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招生考试院按程序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3.报名办法。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4〕27号)执行。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6号)执行。考生不得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可在省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签发地在我省的,可在省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报名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要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具有我省学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须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综合素质档案,供招生录取使用。

6.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移交考生信息时,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移交手续。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制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开。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7.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质档案,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保管和寄送。考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学籍所在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寄送手续。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

9.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凡报名参加2025年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高职分类考试的考生均需参加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参加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的“六类人员”,即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以及五年一贯制考生、“3+3”中高职贯通分段制转录的考生除外。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体检工作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和管理,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体检工作通过无纸化体检信息平台完成,无需考生、体检医院填写纸质体检表,考生体检信息采集过程无纸化,体检结论数据化。相关要求按《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黔招考普〔2025〕1号)执行,具体操作参考《贵州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检工作手册》。

11.高校在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2.报考军队(军籍生)、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公安等部门,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军检(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

五、考试

13.在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省教育厅领导下,省招生考试院具体承担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的制订,由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残疾人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生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3门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其中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任选一门)3门,外语科目考试含笔试和听力两个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从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全国统考科目使用全国统一试卷,选择性考试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等专业的考生还须按有关要求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9日。语文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科目及时间

6月7日

语文

9:00-11:30)

数学

15:00-17:00)

6月8日

物理/历史

9:00-10:15)

外语

15:00-17:00)

6月9日

化学

8:30-9:45)

地理

11:00-12:15)

思想政治

14:30-15:45)

生物学

17:00-18:15)

高考英语听力考试实行“一年两考”,两次考试均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命题,为全国统考,第一次考试时间为2025年1月8日9:00至9:30.只进行听力考试;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8日,在高考英语科目考试中进行。6月8日外语科目听力考试均安排在笔试后进行。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全国统考科目,每科满分150分,以原始分数计入高考文化成绩,外语科目笔试120分,听力30分,英语听力考试以两次考试中分数最高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英语科目成绩。三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每科满分100分,首选科目以原始分数计入高考文化成绩,再选科目依据省教育厅印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等级赋分办法》(黔教函〔2022〕115号),将每科原始分数转换为等级分数后计入高考文化成绩。各科成绩当年有效。

18.报考外语专业或有相关要求专业的考生,应参加英语口语考试。英语口语考试实行计算机智能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中下旬进行。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当地考生的报名和考试工作,试题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命制,考试成绩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发布。

19.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批准。

20.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省教育厅领导下进行。贵州师范大学高考评卷基地承担评卷组织工作。省招生考试院要加强网上评卷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贵州师范大学要加强评卷基地建设、评卷工作人员管理、评卷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确保评卷信息安全和评卷工作顺利实施。

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科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各学科评卷组要严格按照命题机构提供的评分参考制订评分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开展试评工作。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客观地评定考生成绩。要严格执行网上评卷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卷复查工作,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21.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由省招生考试院按程序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录取率”“高分考生”等内容。

六、招生章程

22.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招生考试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于5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5.在我省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要求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招生考试院汇总在我省招生高校的选考科目要求,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26.高校要及时将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2025年在我省招生的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章程的网址。

七、招生计划

27.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8.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教育部。我省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省招生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29.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0.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八、录取

31.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组织实施。

32.考生志愿的填报。实行网上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后进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规定的要求,由本人认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查阅《贵州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考生填报志愿时,艺术类和体育类可兼报普通类本科提前批C段、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及高职(专科)批;普通类不得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之间不得兼报。

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所填高校招生计划类别和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普通类按物理科目组合编制的招生专业,仅限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填报;按历史科目组合编制的招生专业,仅限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填报。艺术类、体育类的招生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的考生均可填报。

考生填报志愿还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填报军队、公安院校等专业志愿的考生需参加相应的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军检)、体能测评(试)等,合格后才具备投档资格;填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总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等专业志愿的考生须经过相应测试选拔程序和资格公示;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报考资格;填报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等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是少数民族;填报定向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满足相应条件。

考生填报志愿前,应充分了解所填报高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以及公布招生计划中的备注信息等,因填报志愿不符合要求未被投档或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另行印发。

33.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生考试院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招生考试院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34.各批次实行院校顺序志愿或专业(类)平行志愿:院校顺序志愿是指以“1个院校+6个专业(类)”为1个志愿,并设置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专业(类)平行志愿是指以“1个专业(类)+1个院校”为1个志愿,不设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1)普通类。设置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①本科提前批分为A段、B段和C段。

本科提前批A段:包括有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军检)、体能测评(试)等特殊要求的军队、公安、司法院校本科专业,设置1个院校顺序志愿;强基计划、飞行技术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少年班、保送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残疾考生单考单招、应急消防单独招生、职教师资单独招生等,按照相关规定投档录取。

本科提前批B段: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小语种、定向就业以及其他按教育部规定可纳入提前批次录取的本科招生专业,设置1个院校顺序志愿。

本科提前批C段:包括国家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免费医学生等本科专业,设置60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②本科批。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本科招生专业(含预科、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设置96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③高职(专科)提前批。包括有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军检)、体能测评(试)等特殊要求的及其他按教育部规定可纳入提前批次录取的高职(专科)招生专业,设置1个院校顺序志愿。

④高职(专科)批。除高职(专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高职(专科)招生专业,设置96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2)艺术类。设置本科批、高职(专科)批2个批次。

①本科批分为A段和B段。本科批A段: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使用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的本科招生专业,设置1个院校顺序志愿。

本科批B段:包括使用我省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的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设置60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②高职(专科)批。设置60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3)体育类。设置本科批、高职(专科)批2个批次。

①本科批。设置60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②高职(专科)批。设置60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35.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1)普通类划线。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按照相应本科、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综合考虑成绩分布及生源等因素,按照首选科目物理、历史分别划定普通类本科、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按照普通本科首选科目物理、历史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特殊类型录取资格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经教育部批准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高校自行确定。民航飞行技术专业的分数线参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执行。

(2)艺术类划线。根据艺术类各类别考生高考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结合招生录取和生源情况,划定艺术类各类别本科、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体育类划线。根据体育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综合生源情况,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36.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分别投档录取;艺术类、体育类不区分首选科目物理和历史投档录取。

投档模式分为院校顺序志愿和专业(类)平行志愿两种。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1)院校顺序志愿

普通类依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和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投档。

艺术类在高考总成绩、省级统考成绩及校考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按照考生志愿和院校要求投档。

(2)专业(类)平行志愿

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和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投档。

①普通类

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排序,如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则按照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②艺术类

在考生高考总成绩、省级统考成绩分别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播音与主持类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60%+(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满分×750)×40%

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书法类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50%+(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满分×750)×50%

③体育类

在考生高考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分别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2+专业省级统考成绩

(3)军队院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有特殊投档要求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4)各批次投档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5)按照教育部规定,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6)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批次的征集志愿和投档录取。

(7)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含高考文化成绩和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37.高校和省招生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8.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39.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40.符合《贵州省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黔教发〔2021〕8号)规定的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加分项目的处理办法为:享受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投档时,加分计入高考总分;仅享受地方性加分项目的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时,加分计入高考总分,报考省外高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

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加分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2.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调整计划应在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招生考试院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43.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送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据此印制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提供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45.录取工作时间为7月上旬开始至8月底之前结束。

46.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7.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生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对于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省招生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48.当年5月31日前,考生姓名、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向省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进行修改。逾期,省招生考试院不再接受变更申请。

49.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50.录取工作规则另行印发。

九、特殊类型招生

51.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投档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在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内,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今年部分高校继续实施民汉双语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民族语言口语测试成绩达到报考资格线的考生方可填报民汉双语预科班、民族班志愿。

52.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强基计划)。经教育部批准,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53.香港、澳门高校招生。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参加高考,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香港地区其他高校、澳门地区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均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54.保送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执行。各相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生考试院应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55.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4〕256号)执行。

56.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执行。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在我省志愿填报期间填报志愿。

57.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5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6号)执行。

58.单独招生。单独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实施,规范管理。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生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9.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2025年我省继续实施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4〕32号)执行。

跨省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以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为准。

60.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与同批非定向招生执行同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若生源不足,可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分。

(2)报考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公费师范生的考生,在录取后,须到学校报到并与部属师范大学、省教育厅签订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3)报考优师计划的考生,在录取后,须到学校报到并与培养学校和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签订《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明确四方权利和义务。

(4)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的考生,须按规定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十、信息公开公示

6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64.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我省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我省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不符合我省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5.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卫生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评卷等工作,支持省招生考试院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6.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报名考试费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命题制卷、考试实施、网上评卷、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特殊类型考试等工作。

68.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考务、监考、巡考、督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我省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生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生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本规定由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由第三方发布,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不对该页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删除:19988453462。
中你可能感兴趣的信息
热门标签
热门文章
最新推荐
客服电话
联系微信

微信添加好友咨询

返回顶部

电话:19988453462 地址:中国-云南

Copyright 2015 - 2025 高补吧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21007251号